二、生育节育管理
生育节育政策1991年以后,生育政策继续执行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对符合《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经批后可安排再生一胎。再生一胎的间隔期不得少于5年。无论城镇、农村,一对夫妻均不得生育第三个子女(一胎生多子女的除外)节育以避孕为主,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不宜结扎的可以改用上环,不宜上环的则可采取其他综合避孕措施。1993年始,县对乡镇下达环、孕检任务,坚持每季开展一次环孕检计划生育证管理1986年始,实行“准生证”制度。其发放程序符合生育政策有生育指标的夫妻,凭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孕检证填写生育指标审批表,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及女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计生委批准,由乡镇计生办发放,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993年始,使用省计生委统一印制的“准生证”,准生证分一胎和再生一胎两种。1995年9月,“准生证”更名“计划生育证”。县计生委成立审批小组,严格执行审批、发放管理制度。县、乡镇政府按季、半年及年终检查考核,把生育证是否规范、真实及持证生育率作为检查考核重要内容。1991~2000年,累计发放生育证26258份,其中,一胎证22811份,再生一胎证3447份。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