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项目管理
一、基建项目管理
1992年,对1989年颁发的《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进行修订,1993年再次修订。进一步对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规范。明确基建项目由县计委管理,技改项目由县经委管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分为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后评价5个步骤;小型项目的管理程序简化为编报项目建议书或建设方案,立项审批、审批项目计划、组织施工、竣工验收;汽车购置和单纯设备购置只需一次性办理审批手续即可纳入投资计划;实行审查颁发用地指标证、用地规划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制度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实行招投标。
1995年8月,为促进县城东路小区拓建,县政府颁发《广昌县城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试行)》,规定县城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街面装修项目报县基本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是为县城建设东路小区建设而设)审查,总投资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副县长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在县城新建公房私房或集资建新房一律到指定规划区内按规划要求建设。由此,县城区域内建设东路小区以外的零批散建项目开始冻结。
1997年,成立广昌县城镇建设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计委、城建局、土管局对县城内私有危房改建项目联合进行特许审批。至2000年,此机构及审批制度随建设东路小区的初步建成而自然消失,私房改建逐步回复由县建设部门按常规程序和规定审批,但建设东路小区以外私房新建项目仍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1999年8月,县政府办公室转发抚州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建设中的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2000年6月,县政府颁发《广昌县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造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的由国家投资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和控股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构筑物工程以及装饰工程应进行公开招标。
1991~2000年,县计委共批复房屋建设计划项目36个,计划投资总额11969万元,其中上级投资664万元,县拨补434万元,单位自筹8308万元,职工集资2563万元;建筑面积32.9万平方米,其中生产经营建筑6.7万平方米,中小学校舍7.05万平方米,职工住宅12.47万平方米,办公及业务用房6.68万平方米。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