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建设用地管理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7年6月,县政府根据抚州地区行署办公室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成立了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由办公室和县土管局负责具体工作。这次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各业用地,优先保证农业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原则。规划的范围是全县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资源。编制规划采用功能分区的方法,将全县土地资源利用方式划分为农业用地区、园地用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业用地区、水域用地区等8个类别,并对各类用地区分别提出土地利用管制措施。规划以1996为基期,2000年为近期,2010年为远期,并展望到2030年。到1998年12月,历时1年零6个月,编写出《广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书,1999年5月通过省级评审,2000年6月报省土地管理局批复实施。
二、建设用地审批
审批权限1991~1998年,依据1986年12月27日省人大通过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国家单位建设用地或城镇居民建房征用耕地3亩以下,鱼塘、水生地、林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土管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以上面积由县土管局审查,县人民政府审核逐级上报地区行署或省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国有土地,由用地单位申请划拨,经县土管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再办理划拨手续。
农村村民建房,非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管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非耕地由县土管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耕地按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1月以后,根据新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取消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的征用审批权,建设用地一律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征用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35公顷以上,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逐级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分批次逐级上报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审批程序1991~1998年底,国家机关、乡镇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凭主管部门及上级政府批准的项目文件和计划任务书,向县土管局提出用地申请,申请批准后,再选址定点,落实补偿安置办法,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办理征地手续,经审查批准后,缴纳各种规费,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工程竣工后,经验收与批准面积无误,核发“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由建房户向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用地申请,村小组同意后,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经土管部门勘察,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和乡镇规划区内土地的,经乡镇政府审查,县土管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已取得使用权的土上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按建设规划要求,凭“土地使用证”向土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土管、规划部门实地勘察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土管局批准;农村村民的改扩建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999年1月1日以后,每年由县土管局年底编制好次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县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省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限额内,经建设用地预审,县政府再向省政府呈报建设用地请示,以及建设用地项目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附件,经批准经批准后的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地。后实施用地。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