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矿产资源管理
一、采矿登记
1991年以前,广昌县境除少数矿山进行过采矿登记外,其余均未进行登记。
1994年8月底,全县共有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17家,已登记发证的只有5家。
1997年,县经贸委组织专人深入到各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全县34家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中有27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同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
1999年,全县有26家采矿企业和个体采矿户,2家原有采矿许可证,2家倒闭,经过治理整顿,其余22家全部办理了采矿许可证。
2000年,因昌厦公路建设全面动工,沙石企业迅速增加全县办起18个采石场。是年这些采石场和8个采矿场、1个采土场、12座砖瓦厂、1座莹石矿共计40个矿点经过矿业秩序整理,于8月初全部进行了换证或办证,持证率达到100%。
二、矿山秩序整顿
1997年,广昌县矿业公司,对金华山钨矿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状;广泛进行了安全生产宣传,重印《矿山安全规程》发给每个采矿人员;对须炸毁和封闭的子采取果断措施,共炸毁和封闭20个子,并在坑口上书写警示标志;对须维修的窿子限期进行维修,直到认为合格后,才许可进行作业。对新发现的安全隐患,也提出相应措施,并落实责任人。
1999年5月21日,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县矿业秩序治理整顿的通知》,对全县的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户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地矿局长任副组长、有关单位副职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开展广泛宣传,在有线电视台播发宣传标语和治理整顿要求;县政府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召集采矿业主开座谈会;同时组织力量深入矿点分发《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和《地矿监管有关法规摘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宣传资料,进行法规宣传。通过整顿,全县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全部补办采矿许可证,持证率达到100%,当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面也达到100%。
2000年,广昌县政府针对县内沙石企业量多面广,沙石市场较为混乱,采矿业主证照不齐,作业无序;沙石销售价格偏低,竞相压价;企业管理水平低,产品质量差,安全隐患大;货款回收慢,税费欠缴多等情况,下发了《关于印发广昌县沙石市场治理整顿实施意见的通知》,成立治理整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时成立广昌县沙石销售协会,统一协调管理全县的沙石生产及销售事务。由办公室组织力量对全县沙石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依法对5户无证照、安全隐患多、不符合开采条件的矿点予以关闭取缔;对20家无证照但符合开采条件的采矿户,经审核后其按规定补交应缴税费,并补办有关证照手续;对证照齐全、符合开采条件的则规范其经营行为。
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办公室对沙石市场实行统一价格统一销售、统一清算、统一支付,并委托协会统一代办各种证照,代收各种规费。通过整顿,沙石市场的生产销售均依法有序地进行,确保了昌厦公路所需沙石供货。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逐步进入规范化法制化、正常化轨道。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1994年4月,国务院颁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后,资源管理费更名为资源补偿费。
1996年,广昌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规定凡在本辖区内开采矿产的各类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县经委矿产管理科负责征收,县财政部门负征收标准为:铁、铜、铅、锌、钨、云母、莹石、高岭土膨润土、其他粘土、花岗岩、河沙、硅澡土按销售责监督征收管理工作。金额的2%征收,金、银按销售额的4%征收。1997年4月,县经委矿产科开始组织力量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当年征收7200元,至2000年,每年都坚持征收,从未间断。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