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共创生态文明城市,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抚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建成区和重点场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和场所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县城建成区。县城建成区,是指县城行政辖区内已按城市建设规划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域内,包括城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郊区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的其他城市建设地带。
(二)县城建成区范围外的下列场所:1.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区;2.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旅游景区、山林公墓、公共绿地;3.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公共文化设施;4.桥梁、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5.宾馆、酒店、公园、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6.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建筑工地;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附近以及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8.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三)县城周边村庄(北门村、大塘村、清水村、顺化村、赤岸村、小港村、青桐村、桥头村、下兰村)、乡(镇)集镇禁放烟花爆竹。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理燃放产生的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规定,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倡导市民文明安全祭祀文明环保节庆,文明节俭婚丧嫁娶。四、全县中共党员、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应当带头文明祭祀、文明节庆、文明庆典,示范移风易俗,严格遵守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市民服务热线:12345;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城管部门举报电话:12319。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昌县县城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