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依法防治
一、水法宣传
1991~2000年,每年《水土保持法》纪念日和6月水保宣传月,采取举办学习班,出宣传栏,书写宣传、出动宣传车,电视讲话,举行水土保持知识问答等形式,进行水保宣传。期间,树立永久性标语42条,其中在广昌与南丰交界处,建立一个横跨昌厦公路的永久性水保宣传牌。
二、监督执法
1992年,广昌列为全国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县,成立县执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乡镇两级配备执法监督员33名,村级配执法联络员29名,并开展执法普查,登记造册,查办案件。199年11月通过水利部执法检查组验收,并获得水利部颁发的合格证。之后,县不断完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体系,组建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大队,为驿前、赤水、头陂、新安、旴江、长桥、甘竹等乡镇水保站配齐监督员,县、乡镇两级监督员实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同时,县政府相继印发《广昌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规定》《广昌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制度》、《广昌县水土保持现场监督检查制度》《昌县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年度检查制度》,1998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广昌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细则》。这些法规出台和实施,使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步入行政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1993~2000年,全县共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51件,方案申报率达85.05%,征收水保规费28.35万元,查处水土流失案件65起。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