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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卷水利水电 第六章电力 第二节电业管理

©原创 2020-01-20 16:57 广昌县融媒体中心  阅读:112 

第二节电业管理

一、用电管理

20世纪90年代初期实行计划用电管理,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是生产用电。工业用电由县经贸委三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办公室负责协调分配供电指标;农业用电在“双抢”(抢收抢种)和抗旱期间,采用“压工支农”措施生活照明保障供给,居民家庭电表,由室内装表改为安装集表箱,便于管理。

1995年,实现农村初级电气化后,彻底改变缺电局面,终止计划用电管理制度,提倡、鼓励用电,电力企业推出维修承诺措施,接到用户电话后,电工45分钟之内赶到现场排除故障。

1999~2000年电力企业对农村居民用电实行电量、电价、电费“三公开”,销售、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和电价、发票、抄表、核算、考核“五统一”制度,以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以及乱提价、乱收费的现象发生。

二、电价电费管理

(一)电价

电价由县物价局管理定价。1991年在物价工作重点向市场经济转变时,供发电价、农村电价一度出现私自提高电价现象。1993年实行电价报价批价、定价许可制度。同年县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电价进行调查,搜集数据,测算制订,将电价控制在每千瓦小时0.50元,经县政府批准执行。县物价管理部门将电价纳入监控范围,以制止乱涨价。1996年5月成立广昌县农村电价管理领导小组,后因受物价上涨等影响,农村电站要求提高电价呼声甚高,县物价局核实电站供电成本和费用,取消村级电价,实行村民到户电价,一乡一价,2000年实行全县同一价。

照明电价1991年城乡居民照明,每千瓦小时电价(以下均为每千瓦小时电价)分别为0.20元和0.14元。1992年、1993年、1994年、1996年生活用电分别为0.30元、0.33元、0.36元、0.46元。2000年为0.65元。非居民照明为0.74元,营业性照明为0.87元,专用变压器照明0.65元。

工业电价1991年电价为0.17元,1993年、1994年分别调整为0.33元和0.38元,1996年为0.42元。是年起,每千瓦小时另加收电力建设基金0.15元。1997年电价提至0.46元,2000年为0.63元。

乡镇企业电价1991年电价为0.13元,1992年、197年、1999年分别调整为0.23元、0.52元、0.67元,200年为0.81元。

农业排灌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电价,1991年为0.06元,1992年、1993年、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2000年分别为0.13元、0.17元、0.40、0.24元、0.273元、0.29元。

1991~2000年电力公司对照明用电实行一户一表、一户一卡制,抄表员上门抄表,开具缴费通知。

(二)电费管理

单交窗口收费,开票员消账。工业用电不收现金,办理转账托收。农业乡镇企业用电,统一到县城交费;乡镇电站上门收电费。

三、安全管理

90年代初,县电力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施《江西省电力公司农电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抚州供电局对县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将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内容,定期考核。每月一次安全例会,分析事故隐患。每半年农电人员一次《安全操作规程》考试,公司机关人员一年一次《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考试。1996起,每月对全县供电设备进行一次检修、测试,并加强线路巡视、检修,杜绝事故隐患。春冬两季进行全县安全大检查,清除安全死角,根据安全目标考核制度,实行奖罚。至2000年底,十年中没有电工因违章造成人身伤亡,县供电局先后4次被地区(市)供电局评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

四、电力监察

90年代初,广昌县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1987年9月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管理部门开展保护电力设施宣传教育,电力企业定期不定期巡线检查。1996年4月1日《电力法》颁布实施后,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至2000年共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案件8起,窃电案件30起,涉案金额15万元,追缴拖欠电费140万元。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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