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好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一、返抚、入抚人员拒绝接受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委会)的体温检测和排查工作,未如实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委会)说明人员接触情况,未按要求进行隔离医学观察的;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病毒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以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不听劝阻举办婚丧嫁娶等各类聚餐活动以及其他各类人员聚集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
六、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清除传染病毒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七、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方法拒绝、妨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八、殴打、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机构、政府部门、社区(村委会)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阻挠疫情防控工作的;
九、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十、散布谣言,编造虚假疫情、警情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一、违反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二、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护用品及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十三、以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实施诈骗的;
十四、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五、非法捕杀、收购、运输、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七、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其他决定、命令的。
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举报电话110。
抚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