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县城镇低保对象精准识别
重新认定的公告
全县广大城镇居民朋友:
为做好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实施意见》(广发〔2018〕26号)、《广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昌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府办发〔2018〕93号)精神,按照“对象精准、底数精准”的要求,我县将对所有城镇低保对象进行重新认定。原有城镇低保在保对象的低保资格,到2019年3月31日自行终止。从2019年4月起,全县按重新申请认定的城镇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
(一)申请受理时间:2019年2月21日--2019年3月8日。
(二)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凡持有本县非农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2018年为580元,2019年以省民生工程目标任务为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救助。城镇特困人员(原城镇“三无”人员)不能再申请城镇低保。
(三)办理程序
申请低保在提交申请书后,按照“入户、核对、评议、审核、审批”等流程进行。
1、申请受理
(1)申请低保。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居委会可代受理申请。
(2)申请人义务。一是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如:书面申请、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残疾证、在校证明、房产信息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等),书面声明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二是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三是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入户调查
对申请对象100%入户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主要是核实申请低保家庭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同时考虑家庭成员特征和重大疾病医疗支出和教育支出等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经济状况。
3、信息核对
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经济状况核对,主要是核查房产、商铺、车辆、社保、工商、税务、金融等信息。
4、听证评议
(1)乡镇政府在居委会的协助下,以居委会为单位召开听证会,听证代表原则上不少于15人,主要组成人员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
(2)听证按如下流程进行: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申请人现场陈述)、形成结论、签字确认。如无特殊原因,申请人不参加现场陈述的,原则上不予纳入低保。
评议时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会前“初审”。乡镇、居委会工作人员在评议前结合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2)会上“共议”,精准甄别救助对象。在申请对象陈述家庭困难情况基础上,评议代表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和投票表决,确保低保救助对象、保障类别、补助标准与困难群众的贫困程度相符合,坚决杜绝低保“做人情、搞平衡”、“优亲厚友”等现象。
(3)会后“审核”。最大程度落实对象应保尽保。
评议结果作为乡镇对申请对象最终审核结论的重要依据,但不能作为唯一依据,对家庭确实困难但未通过评议的,以及有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情形但通过评议的,应由县、乡镇、居委会三级联审,确定是否将其纳入低保。
5、乡镇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结果作出后,要在居委会设置的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6、民政审批
县民政局收到乡镇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备案登记的财政供养人员和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民政局要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未经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对拟批准给予低保的,通知乡镇返回居委会设置的公开栏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批准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四)“二十不保”。“二十不保”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1. 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家庭人均月收入明显高于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 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中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或在国有企业和大中型民营企业工作,收入相对稳定的(若有特殊困难,必须登记备案,并从严审核);
3. 基层干部、居委会成员、低保经办人员及其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而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4. 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
5. 办理工商执照的个体户或开办经营性公司、门店及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税务机关进行个人登记的家庭;
6. 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私家汽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船舶、工程机械的;
7. 城市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一次性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且收入超过我县城镇低保保障线的(棚改户不在此列)(不论面积);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8. 饲养名贵宠物、购买贵重首饰、柜式空调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的;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性和分红性商业保险的;
9. 已领取社保且超出我县城镇低保保障标准的;
10. 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本县城镇月低保标准24倍的家庭;
11. 夫妻双方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不工作、经常出入棋牌室、KTV、餐饮等场所,家中无特殊困难的;
12. 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参与非法组织、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13. 子女(孙子女)有赡养能力的;
14. 审批时有在校的大、中专学生,现已毕业的(家庭其他成员生活困难的可酌情保留);
15. 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不告知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或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致使管理审核机关无法核实情况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按时领取低保金的;连续3次入户不在家,无法联系核实情况的;
16. 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17. 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的;隐瞒、虚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
18. 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状况、从业情况和法定赡养人家庭情况的);
19. 人户分离、无法提供其实际居住证明的,或长期在外打工、人户分离的打工收入已明显超过生活保障标准的;为获取低保,故意采取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20. 退役军人、拆迁户、水库移民、企业改制职工、失地农民和两女结扎户等成批纳入低保,其中实际收入超过我县城镇低保标准的人员。
对照上述“二十不保”,目前低保对象中不符合条件违规享受的人员,若本次主动放弃申请,情节较轻的原则上过往不究;若本次再度申请,经调查核实属违规享受低保的,将追回以前年度非法获取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处非法获取金额1--3倍的罚款。
如您对此项工作存有疑问,欢迎前往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乡镇民政所进行咨询,也可致电广昌县民政局咨询(联系电话0794-3612656)
广昌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