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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疾控提醒:不如实提供疫情信息 将承担法律责任

2020-02-27 17:00  阅读:144 
南昌新闻网讯 做好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配合并如实提供疫情相关信息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近期,我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中,出现少数病例不如实反映密切接触人员和活动区域等流行病学信息,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对此,南昌市疾控中心提醒,所有市民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刻意隐瞒或遗漏不报相关信息,影响疫情防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流行病学调查是疫情控制的关键。流行病学调查,简单地说就是了解在过去的某一段时间内,病例去过的场所、遇到的人和发生的事,是为了尽快排查锁定密切接触者,第一时间进行隔离,从而避免疫情的扩散。据了解,在对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中,有些病例由于不懂法、嫌麻烦或顾虑其他因素,刻意隐瞒流行病史或未完全交代发病后的密切接触人员信息,妨碍对密切接触者的及时排查,甚至不配合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给疫情防控带来很大困难。

据悉,病例黄某于1月14日与武汉病人张某聚餐后,1月17日前后,又与朋友马某进行工作会谈。1月21日,马某与朋友孙某聚餐。黄某在确诊新冠肺炎后,疾控人员对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时,黄某未完全交代与马某进行工作会谈的情况,导致马某、孙某未及时接受集中医学观察,并先后发病。此案导致涉及密切接触者64人,极大增加了疫情扩散的危险。

南昌市疾控中心提醒: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日前,江西省首例涉疫情案在兴国县一审进行宣判,被告人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近日,福建武夷、浙江温州等多个省市的违法行为人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理。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明知自己感染传染病,故意组织或参与聚集性活动,引起传染病传播或导致引起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南昌疾控特别提醒,越是疫情防控最关键的时刻,越要依法防控。疫情防控时期,请广大市民务必积极配合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特别是当前返岗复工期,不少人从外地返昌复工,千万不要隐瞒湖北旅居史或其他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接触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等流行病信息,及其他异常情况。同时,积极配合工作单位开展防控工作。一旦出现发热、咳嗽、胸闷、腹泻等症状,立即向单位、属地疾控中心和社区管理部门报告。隐瞒情况,不仅是害了自己,更有可能伤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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