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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巩固和增强法治优势

2020-02-28 16:14  阅读:300 

来源:人民日报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实行法治,是我们党总结治国理政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展现出巨大优越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明确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如何深入理解这一显著优势,不断巩固和增强这一显著优势,更加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有力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

法者,治之端也。习近平同志指出,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要求运用既定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来处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事务。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大国,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必须秉持法律这一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手段。只有法治才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制度保障。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无不依靠法律的保障,建设法治国家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大趋势。

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我们党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明确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依法治国涉及国家治理各个方面。我们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具有标志性、创新性、战略性的重要理论命题和实践命题,突出强调“全面”,并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在更加全面更加广泛的层次上谋划和推进依法治国。我们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来抓,坚持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确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体思路、重点任务,在“三个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三个一体建设”上用功,加强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和分层对接,更加重视法治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更加重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做好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统筹规划、科学决策。做到客观地而不是主观地、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联系地而不是孤立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使各项具体工作有机统一、形成合力,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正是因为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驰而不息地将法治中国建设向纵深推进,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成功避开一些发展中国家因法治不彰而落入种种陷阱的困局。我们加强整体设计,努力推动法治在各个领域均衡、全面发展,全面依法治国更加彰显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凝结着我国法治实践的智慧和经验,符合我国实际,能够有序有效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使我国在较短时间内,在原来法治比较薄弱的基础上,迅速提高国家整体法治水平,并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

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法治支撑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智慧结晶。许多国家追求法治、发展法治,但不一定都能将法治建设与自身发展阶段、发展实际、发展需求紧密结合起来,确保法治建设与国家长远发展目标相协调。有的国家甚至简单照抄照搬别国的法治模式,忽视了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法律制度的生成和运作也不相同这一道理。我们党坚持将法治建设与我国实际和现实国情紧密结合,强调法治模式不能定于一尊,提出适合自身的法治国家建设宏伟蓝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法治建设与改革发展相得益彰,适应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需要,已经并将继续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的领导这个最大优势。正是因为我们将党的领导贯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才能不断增强法治领域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更加有效地解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保证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规模的发展中国家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我国法治同西方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的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我们党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始终立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遵循。立法工作既注重及时把改革中取得的成功经验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对现有法律中不适应实践发展的规定进行修改,为改革发展提供坚实法律保障,又注意为继续深化改革留下空间。同时,坚持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将改革不断推向前进。面对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我们党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实现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增添强劲动力。

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公平正义是人民的期盼,也是我们党长期追求的价值目标。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决定了必须把追求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利放在突出位置。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推进,并把公平正义作为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法治是规则之治,更是良法之治。只有所制定的规则是反映客观规律、体现人民意志、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良法,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利方面,我国法治建设表现出显著的实践成效。

从宏观上看,我国已经形成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法律规范体系,并全面推动相关法律规范贯彻落实。宪法对保护各项公民权利作出一系列规定。比如,除了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和基本政治权利,对于生存权和发展权等首要的基本人权,宪法以诸多详细条文规定了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民权利和国家义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此基础上,依据宪法原则和精神,将宪法规定进一步具化为法律制度体系,有效落实公民各方面权利,以法治方式保障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从微观上看,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权利保护更加充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我们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细化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公民权利保护成效将更为突出,人权法治保障水平将持续提高。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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