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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卷商业 第三章经营体制改革 第三节供销社改革(经营体制改革)

©原创 2020-03-01 09:45 广昌县融媒体中心  阅读:133 

二、经营体制改革

1991年10~11月改革生活资料经营体制,原来优化组合柜组核算为主要的经营承包制的基础上,推行经营价格、用工、分配“四放开”经营模式。

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重要讲话之后,改革步子加快,进工商个体户经营方式,在商品零售商店,试点“社有民营”承包制。1993年,成立县农资集团公司,由县联社、县农资公司、各基层供销社组成,按照平等互利联合原则,建立“统一经营、分户核算、投股联营、共负盈亏、按比例分成”的经营机制,实行计划、采购、调拨、价格、结算五统一。商品调拨与基层社签订供应合同,并按合同签订调运计划,直接调拨。12月,县联社出台《广昌县供销社企业194年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尔后,在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推行多种形式的“社有民营”承包责任制、“双保”承包责任制,由一人或合伙承包,实行“核定基数、递增包干、照章纳税、按资(商品)付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抵押、保税保利、定额上交”的原则;租赁经营采用优先由社内职工租赁,后将多余门店向社会公开招标租赁,这种形式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分配、包缴税费”的原则,企业对承包者提供经营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收取一定的利费。至1997年,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全面实行“社有民营模式。实行“社有民营”后,多余职工采用内部退养或停薪留职的办法分流,职工内部退养年龄与国有商业系统标准相同,退休费为本人总工资的70%,内退期间不享受晋级调资。停薪留职职工向所在企业交纳留职金和养老保险金。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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