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91年,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归口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运作。专控范围仍按国家规定的34种商品,实行“有指标、分品种、按权限、依程序履行专控商品购买审批工作。当年地区下达广昌县专控商品购买总指标156万元,其中实际执行73.4万元,占专控总额的47.1%。
从1992年起,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改为指令性和指导性两类指标用于购置专项控购商品。非生产机动车辆用油,劳动防护用品,其他一般商品等四类为指令性指标管理;用于医药和医疗器械、饮水、洗澡、取暖用燃料等为指导性指标管理。1992年地区下达广昌县购买力指标210万元,其中:指令性指标140万元,指导性指标70万元,年终实际利用58.3万元。
1993年后,仅控制非生产性工作用车的购置并取消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限制。
1998年,县纪检、县财政局、交警队等部门对县直各部门的非生产性工作用车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被查单位36个,查处未经控购审批,擅自购买非生产用车5辆,并分别作出罚款没收处理。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