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国家医保局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对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线上复诊服务,各地可依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指导意见》提出,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在线开具电子处方,线下采取多种方式灵活配药,参保人可享受医保支付待遇。医保部门加强与互联网医疗机构等的协作,诊疗费和药费医保负担部分在线直接结算,参保人如同在实体医院刷卡购药一样,仅需负担自付部分。
此外,《指导意见》鼓励定点医药机构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创新配送方式,减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
国家医保局称,下一步将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密切关注指导、及时总结各地的做法,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就医购药服务,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就医用药需求。
去年8月3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首次将“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体系统一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照线上线下公平的原则配套医保支付政策。这一文件中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准入应符合的五条基本原则,包括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以及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