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九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根据近期我市疫情防控督查发现的问题,下达《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倒查处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地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再次强化疫情防控重点,并实施倒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管控机制。
规定凡新增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留观病例,不是从疑似病例、集中管控的密切接触者、社区摸排的湖北及其他疫区返浔人员或发热门诊留观人员等管控范围内产生的,要倒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管控责任。
对管控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根据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情节较重的直接或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传染病疫情传播和蔓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要求在社区管控、企业复工复产、流行病学调查、病例诊疗等方面以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因防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做好责任落实,推进工作到位。
社区管控方面
县(市、区)领导、部门、乡镇(街道)干部、县驻村干部等未严格落实领导包保、分级负责责任制的;
工业园区、商务写字楼等未按照属地管理,实行一个企业一个行政领导联系防控工作制度的;
包保小区(组)、社区(村)未建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队伍的;
乡镇(街道)未组织摸排调查小组,逐户逐人进行排查登记,造册建档的;
各单位(企业)未对员工开展单位内排查登记的;
对排查登记的重点对象未实行分类管理的;
对实行重点管理小区出入人员和居家医学观察人员,社区干部、医务人员未按要求进行体温监测和健康检查评估的;
综合防控工作不落实,不建立信息发布制度,不认真履行信息告知的;
社区协查员不协助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的,不协助疫点处置的;
被排查人刻意隐瞒事实,造成摸排信息不准确的。
企业复工复产方面
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各乡镇(街道)未牵头成立责任区域内的复工复产工作组的;未制定复工复产报备管理制度(工作计划)的;未对企业员工防疫管控的。
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复工复产未在24小时前向工业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
企业未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未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防控机制不到位的;
对拟复工上岗人员未进行全面排查,对上岗人员及家属的健康状况、春节前后生活轨迹等情况未进行摸底登记的;
未准备体温检测设备、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厂区未落实封闭管理的;
未落实员工进出厂区体温检测制度的;
未落实车间、食堂、办公室、电梯、卫生间等区域的定点定期消杀制度的;
在车间、食堂、员工宿舍、办公室等区域未采取防止人员集聚工作措施的。
流行病学调查方面
县(市、区)疾控机构未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要求,24小时内完成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的;
发生聚集性疫情后,未立即开展调查的;
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不按《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四版)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不及时将协查函发往相关疾控机构,延误了相关地区疫情处理的;
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职的。
公安部门不积极协助调查流调对象行动轨迹的;通讯部门不协助提供大数据信息支持的。
医疗诊断方面
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执行上级要求擅自接诊发热病人的;
零售药店出售退烧、咳嗽类药品,未实行实名制登记上报的;
医疗机构不按省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科学防控、精准施策”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要求,对可疑发热病人不进行留观的;
各地对密切接触者不落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
医疗机构对疑似病例不进行单人单间隔离的;
医疗机构不按《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通知》做好院内新冠病毒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造成疾病传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