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千人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被公诉
涉疫情犯罪案件中诈骗罪占三成以上;犯罪嫌疑人是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首先保障其医疗救治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生的案件有何特点?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如何体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非典”时期,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非典”疫情案件人数仅353人,而截至日前,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的人数已经超过1000人。犯罪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诈骗罪占所有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三成以上。对犯罪嫌疑人是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案件,原则上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要首先保障对其进行医疗救治。
涉新冠肺炎疫情发案量超“非典”时期
新冠肺炎疫情和“非典”疫情都属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与“非典”时期相比,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生的案件有何特点?
昨日,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答记者问时表示,“最为突出的是发案数量,‘非典’时期,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非典’疫情案件的人数仅353人,而截至日前,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人数已经超过1000人,检察机关介入公安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达到6000余件8000余人。”
苗生明表示,总的来看,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较大程度上的近似性。本次疫情期间,典型案例中涉及的罪名大都在“非典”期间发生过。
但是,苗生明强调,两次疫情发生的经济社会背景、疫情波及面、严峻程度有较大不同。
在罪名分布方面,苗生明表示,“非典”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案件,主要集中在制售伪劣药品,哄抬物价,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罪名。
而在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前三的分别是诈骗罪、妨害公务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其中诈骗罪占到所有案件的三成以上,“非典”期间数量最多的三类罪名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计占3%左右。
本次涉疫案犯罪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
新冠疫情期间,犯罪手段发生改变。受网络技术进步和智能手机普及的影响,本次疫情期间犯罪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直接影响了疫情传播的速度和范围。
从目前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和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除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以外,其他几类犯罪大部分涉及网络,特别是在目前数量最多、占比最高的诈骗犯罪以及造谣传谣犯罪中,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的占绝大多数。
苗生明表示,一定程度上,正是“得益于”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隐蔽性,本次疫情期间诈骗等类别犯罪发案量大幅增长,犯罪行为的传播速度远远快于“非典”时期,传播的范围远远大于“非典”时期,社会危害性更大。
确诊或疑似患者原则上不羁押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如何体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苗生明介绍,在强制措施适用上,对于犯罪嫌疑人是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案件,原则上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要首先保障对其进行医疗救治,体现人道主义关怀,服从防控疫情大局。待治疗结束,犯罪嫌疑人身体恢复后,再视案情依法妥善处理。对于确诊或者疑似患者,罪行严重的,建议公安机关以适当方式、场所予以监视居住。
对于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嫌疑人,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和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办案要求,认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羁押必要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记者注意到,此前在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类似情形。浙江省兰溪市姜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检察机关依法对已被逮捕的姜某某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及兰溪市某劳保用品厂的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建议公安机关对企业实际控制人、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姜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有效避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保障了当地防疫物资供应。
不能为了“从快”而忽视程序合法性
在程序保障上,苗生明强调,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需要通过及时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实现教育引导社会公众目的的,在严格依法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各项程序性权利,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关于送达、告知等各项期限规定的基础上,从提升办案效率、加强自我约束的角度出发,尽可能提高司法机关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效率,缩短办案时间,体现“依法”“从快”的政策导向。
他强调,不能为了“从快”而忽视程序合法性、侵犯当事人程序性权利。
据介绍,在最高检公布的四批典型案例中,有9个案件已经适用速裁程序办理,都是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严格保障嫌疑人程序权利前提下进行的起诉审判,充分体现了依法从快与权利保障有机统一。(记者 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