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基层政权建设
一、村民自治
1991年,在塘坊乡村里村进行村民自治示范试点由16人组成工作组进驻村小组,宣传村委会组织法,选举村委会领导班子,建立工作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议事小组,制订村规民约及其他规章制度。尔后,村民自治工作在全县铺开。
1995年起,各乡镇先后组建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由所在地的县、乡人民代表、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组成。凡属村民关心的各项大事,均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村民代表会每季一次,审核财务,账务张榜公布,以接受村民管理和监督。每年年终,村民代表会审议村委会工作,测评村委会主要干部。
1995年,头陂镇龙虎村、旴江镇桥头村分别获省级先进村委会称号。
1997年7月,全县129个村委会全面考核分类,按照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三自”(自我管理、教育、服务)作用和完成任务等内容评分,评出一类村28个,类村56个,三类村45个,并在一、二类村中确定39个村进行村民自治示范。2000年3月,由县政府命名的村民自治示范村有18个,其中江镇3个,其他乡镇各1个。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