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婚姻登记
1991年6月,婚姻登记由乡镇政府办公室或司法办公室代理。1992年8月,由各乡镇民政所负责婚姻登记,均配专职人员。1993年5月,县民政局联合公安局对1991年以来的婚姻登记进行检查,纠正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和以罚代法等做法。1998年清查1995~1998年6月的违法婚姻查出未到法定婚龄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的1616人。该部分人在达到婚龄后补办结婚登记的有103对,申请离婚登记的186对,调解和好6对,批准离婚174对,有6对因财产纠纷移交法院处理。
1999年6月,县成立婚姻管理服务所,设在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负责管理婚姻中介机构。12月清理整顿社会上4个婚姻介绍所,经审核准开办3个,至2000年均停办。
2000年8月10日,由乡镇民政所办理的婚姻登记,改为统一由县民政局派专人在县综合收费(办证)服务中心办理。1991~2000年,共登记结婚14456对,其中:初婚28346人,再婚566人,再婚中复婚83人;申请离婚515人,其中准予登记离婚508人。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