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金发放标准1991年,全县有义务兵家属125户,以不低于当地群众中等生活水平优待4.6万元,户平368元;农村烈属等特困优抚对象95户,优待4700元,户49.5元。1995年优待标准为户均400元。该年农村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共380户,在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后仍低于当地群众中等生活水平的再增加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以不低于全年人均纯收入的70%优待。优待金标准逐渐提高(详见下表)。职工入伍的现役义务兵,按其人伍时基本工资70%优待,由原单位发给。
1996年,超期服役义务兵每年增发优待金50元作为奖励,立三等功或师部嘉奖的当年奖金为50元,立二等功或军以上嘉奖的奖励100元,长驻海军边防前线的也予以奖励。义务兵的奖金和优待金均发给其家属。
1998年,优待金发放标准:义务兵家属,农村每户为1000元、城镇每户为600元;复员军人每人100元、服役期满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每人200;2000年,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提高到1250元。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