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退伍安置
1991~2000年,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安置,继续按“统分配,包安置”的原则分配工作。根据其在部队服役年限、职务、政治面貌和立功受奖等情况,进行逐项记分。择优安置至事业单位或自选单位,一般则安置至企业单位。允许退伍军人在当年计划指标之外自行联系单位,并鼓励自谋职业。农村入伍的志愿兵的退伍安置,原则上参照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安置办法。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安置,由乡镇退伍军人军地(军队地方)两用人才介绍所(设在民政所内)推荐安置。2000年返乡86人全部安置,其中8人任村委会干部,10人当保安。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