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1998年,广昌县人民政府发出《广昌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480元。凡属广昌县范围内农村户口的,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都可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由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村民,按其收入不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部分实行差额补贴。保障资金由县、乡镇、村按3:4:3比例分担,当年乡镇、村财力不足,负担未落实。到2000年,县里已安排1万元,乡镇、村的负担仍未落实。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