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998年10月,广昌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县政府于1998年10月20日出台《广昌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规定保障标准为每人月均收入未满70元、“三无对象”人均月收入未满90元,其不足部分实行差额补贴,低保金从1999年1月起实行。11月,抽调县有关部门人员在旴江镇进行低保工作试点。同年,保障30户、76人,共发放低保金1.9万元。
2000年1月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到6个建制镇,人均低保标准由70元提高到90元。2000年享受低保78户、198人,补贴低保金共3.4万元。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