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社会福利
一、社会福利院
广昌县社会福利院,位于城东隅吴家岭,原是清朝建的祠堂,1985年3月改为县社会福利院,建筑面积为488平方米,29间,当年收养13人。院内有香菇厂、养鸡场、养猪场、废品收购站和羽绒加工厂等,收入用于院民生活补贴。
1994年4月,福利院改建动工,兴建一幢砖混结构四层楼,楼旁建有厨房膳厅,建筑面积1850.82平方米,共33间,床位50张,水、电、路配套,共投资81.4万元,其中省民政厅拨入港澳台胞捐赠款8万元,县财政拨款8万元,省募委扶持15万元,县有奖募捐福利基金和民政经费29.4万元,社会集资2万元,1995年1月竣工。1998年,县民政局投资3万元建围墙和花坛。
1998年,该院被省民政厅列为涉外收养儿童定点福利院所收弃婴寄养民间,福利院付给工资和婴儿生活费,至2000年共收养125人,送养86人,在养39人。
2000年有院民23人,其中工作人员8人。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