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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卷民政扶贫 第一章民政 第七节社会福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原创 2020-03-17 15:32 ​广昌县融媒体中心  阅读:24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3年6月,在头陂镇山下、龙虎两村进行为期7天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农保)试点。当年,有514人投保,缴纳保费23442元,后全县展开。其业务由县民政局“农保”办公室办理。保险金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同时,国家给予政策上的扶持。

保险对象为农村人口。投保人在60周岁起按照缴费数额和积累期限领取不同数额的养老金。领取养老金有10年保证期,在保证期内身亡的,养老金可以继承。超过10年保证期仍在世的老人可继续领取至终身。投保人迁往外县,保险关系(含资金)可转入迁入地的农保机构,亦可将个人交纳的本息退还本人。若投保人未领取养老金之前亡故,可以退保亦可转给其亲属继承。养老保险交费的时间、数额和次数,由投保人自定。现役义务兵、纯女结扎户、村组干部和乡村企业干部投保,集体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各乡镇自行制定。“农保”资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券增值,本金和利息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1995年,县“农保”办公室被评为抚州地区收缴保费先进单位。1997年9月,县“农保”办公室被省、地民政厅、局联合考核为规范化管理达标单位。

2000年,全县参加养老保险5033人。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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