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遗属补助
1995年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遗属补助标准,因公死亡人员遗属为城镇户口,每人每月补助75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补助60元。因病死亡人员的遗属为城镇户口,每人每月补助65元,为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55元。
2000年,其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配偶每人每月220元。抗日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配偶每人每月175元,解放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父母、配偶每人每月160元。新中国建立后,因公死亡和因病死亡人员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分别为:城镇为135元和115元,农村为110元和100元。
2000年,全县遗属补助人员18名。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