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县政府下发《关于组织、引导、鼓励外出打工人员回乡办企业的决定》,全县共有79家“打工族”回乡办企业,创产值6700万元,创利税670万元。期间,为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县就业局给予带艺回乡投资开办家具厂的驿前镇小坑村村民赖海金扶持资金1万元。
1997~2000年,贯彻实施《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制定《广昌县(就业登记规定)实施细则》并着手调查全县失业青年情况,进行就业前登记。
1991-2000年,累计向海南、福建、上海、浙江、广东等地介绍、输出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327379人次(含民间自发组织)。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