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劳动争议案例
1996年9月,县某集体企业一名职工因车祸死亡,其子女、配偶要求该企业支付遗属补助,但该企业以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赣劳险[19943号)第六条“非国有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经济状况参照执行”为由,拒绝支付遗属补助。仲裁委员会接到该职工配偶申诉书后,进行调查,认定此案符合国务院关于企业劳动争议仲裁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属于受理范围,给予立案,并对当事人与企业进行调解工作。但该企业以该职工请长假,单位没有支付遗属补助惯例为理由拒绝调解。县人事劳动局、总工会、司法局组成仲裁庭开庭仲裁,下达仲裁决定书,认定该职工虽请长假,经单位同意,没有中断劳动关系,属企业职工,该企业必须支付其子女、配偶遗属补助,但根据该企业的实际状况,决定改为按标准的70%支付,即每月每人70元的标准支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