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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卷人事劳动 第三章劳动 第六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4)

©原创 2020-03-19 15:41 广昌县融媒体中心  阅读:72 

1999年7月1日起,国有集体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费征集比例调整为22%,个人由4%提至5%,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缴纳比例执行1999年1月1日所定的标准。按不低于所在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缴纳;社会统筹支付离退费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由1999年1月1日起执行600元提高至1200元,一次性抚恤费由1200元调整为2000元,均由社会保险机构在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拨付。

2000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费征集比例更改为:企业按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1%按月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总额的6%在当月工资中代扣。

2000年度在职职工参保5079人,离退休人员1450人。全年筹集养老基金532万元,支付离退休费713万元,分别比1990年增加1368、217人408.6万元、592.1万元。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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