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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电动车电瓶不蓄电 消保调解商家履三包

2020-03-19 15:43 涂文华  阅读:55 

  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新闻客户端讯 周剑、记者涂文华报道:近日,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成功调解了一起电动车电瓶不蓄电商家未履行三包责任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850元。

  据王先生投诉,其在南昌县莲塘南莲路上的“景兴”电动车经销店花2850元购买电动车一辆。发现电动车骑行的里程数远远达不到商家宣传的标准,骑行5公里左右发现电动车电瓶蓄电功能大幅减弱,随即找到“景兴”电动车店更换新电瓶。新换的电瓶骑行三天大概6、7公里电瓶的仍然无法正常蓄电,王先生怀疑经销商没有给其更换新的电瓶,而只是对原有的电瓶进行简单修复。

  当即他再次找到“景兴”电动车经销商要求必须为其更换全新电瓶,否则就要求退货。商家承诺再次为王先生更换二组全新的电瓶。一周后王先生满心欢喜地骑着电动车来经销店更换了新电瓶,可是电动车只使用2天新电瓶仍然蓄电不行,由于该辆电动车还在质保期内电瓶就因蓄电出现问题,王先生怀疑该电动车电瓶是回收旧电瓶翻新的,他再次与经销商交涉要求退车退款,对方以生产厂家不同意换车只能维修为由,不同意消费者提出的退车退款诉求。

  在多次协商无果之下,王先生向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投诉,要求电动车经销商全款退车。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查,消费者所投诉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联系“景兴”电动车经销商和消费者王先生进行现场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电动车经销商负责人认可了王先生电动车近期连续几次维修电瓶的事实,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和《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商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日期自开具发票之日期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理的时间。”经过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景兴”电动车经销商最终同意退还王先生购车款2850元,消费者对此调解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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