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侦查监督
1998年,县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犯罪事实系嫌疑人所为,做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2000年,县检察院获取一起抢劫案线索时,发现公安机关未立案,只作了行政处罚。经进一步调查后得知该案犯罪嫌疑人均已构成犯罪,向公安机关发出应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接通知后立即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1991~2000年,通过侦查监督介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5次,补充证据材料73份,退回公安机关并撤案5件7人,改变公安机关免诉58人,不批准逮捕21人,追捕犯人27人。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