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钟端浪)11月12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由原来的行政审批制,转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备案制。
《办法》明确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条件,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科室设置及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条件、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质量管理制度要求、信息报告条件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对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能力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办法》完善了备案程序,明确了省卫生健康委行政服务中心为备案受理机构,明确了首次、变更、延续备案和备案注销等工作程序。为做好行政许可和备案制的过渡衔接,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原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