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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2020-03-20 16:35 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阅读:165 

  近日,江西省发布了《江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根据安排,自2020年1月1日起,两项保险在全省全面合并实施。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统筹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有意愿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实现应保尽保。

  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意见》明确指出,生育保险基金经审核确认后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合并后,在职职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仍为2%。

  以下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

  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1)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2)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

  (3)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5)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

  (6)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

  (7)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8)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

  (9)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生育津贴;

  (10)结扎或复通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生育津贴。

  待遇享受条件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自参保缴费三十日后,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得在居民医保基金中重复报销。

  在江西省范围内女职工连续缴费至生育时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且生育后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保职工退休后生育的,可继续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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