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城区交通秩序,营造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城交通环境状况,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停车是指公众在城市道路和道路两侧,以及停车场、广场和单位、居民小区等允许车辆通行的地方停放车辆(含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行为。
二、按照城区停车需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在城区道路两侧符合停车条件的区域统一施划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指示标志标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和停车指示标志标牌。
三、凡需要在公共区域停放的车辆,均须在停车场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按照指定方向整齐停放,不得超出、骑跨泊位,不得逆向停放;机动车不得停放至人行道或及未施划停车位的车行道,非机动车辆不得占用主车道机动车停车泊位。
四、所有大、重型货车、中型货车,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工程类机械车全天候24小时不得停放至城区内。
五、沿街单位、商铺要按照“门前五包”相关要求,严禁车辆在责任区范围内乱停乱放。对在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应当予以劝阻,引导行为人按规定整齐有序停放;对在责任区内不按规定停放的非机动车,应当及时进行规范。
六、对违法停放车辆,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将依法对该车辆拖移(扣留)并予以处罚。
七、依法对违反停车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处罚: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驶离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驾驶人扣分处理,违法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法将该机动车拖移至昌厦公路(打靶场进口处对面)停车场,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停车费用收取停车费。
(三)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依法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八、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依法规范停车,维护停车秩序,并服从交警及城管部门管理。对违反禁行规定的货运车辆,交警部门将启用电子警察进行抓拍,并依法处理;对不服从交警及城管部门管理,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