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经济检察
1991年,检察院共受理贪污、贿赂等经济违法犯罪案件56件58人,立案侦查29件29人,速捕行受贿犯罪分子10人,向法院提起公诉7件7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6万余元。其中,在县水电系统破获一个作案时间长达12年之久,金额达13万元的贪污贿赂案件,从中查出受贿人员41人行人员6人,贪污人员3人。在党的宽严政策的感召和国家法律的威慑下,有39人向检察院投案自首,交待违法犯罪金额9万余元。同年6月5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和抚州地区检察分院在广昌县召开反贪污贿赂斗争“小高潮”经验交流会,在全省和全区检察机关推广广昌县反贪污贿赂工作经验,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其先进事迹在《中国检察报》、《江西日报》《赣东报》《江西法制报》等报刊先后刊载。1993年,成功破获县石油公司经理、副经理、业务科长、财务科长等5人共同贪污6万余元公款的案件。1994年,查处挪用公款案件一起,为柯树乡供销社追回挪用的资金12万元。同年重点打击偷逃、抗税犯罪活动,查获案件11件,追缴税款12万余元。1991~1995年,检察院共受理经济违法犯罪案件122件,立案65件65人,大案8件8人,其中偷税漏税案件8件,金额148195元;抗税案件1件,金额12680元;挪用公款案件10件,金额148360元。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57.1万元。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