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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卷政法 第三章检察 第四节监所检察

©原创 2020-03-23 15:49 广昌县融媒体中心  阅读:4 

第四节监所检察

1991~2000年,纠正公安机关各类违法18件23人次其中纠正无证关押6起9人次,纠正超期羁押8件13人次,看守所违规探监未决犯1人次,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7份,提出检察建议38条,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8次,口头检察建议40余次,清除各类事故隐患12件。期间,先后制定《驻所检察一日工作制》《分管检察长岗位责任制《监所科长岗位责任制》《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联合会议制度》《专题检察制度》、《监所检察对批捕、起诉工作的制约制度》《纠正超期羁押制度》和《定期检察羁押期限制度》等。与此同时,实行专人驻所检察,每月驻所不少于20天,每天不少于6小时,每年驻所检察平均达286天。坚持每天检察看守所的收押、释放情况,对无证关押、释放、依法应放未放及依法不应关押的做到及时检查纠正。同时做好犯人的教育感化工作。1998年,执法人员发现一名投毒案人犯一度流露出死在监狱不去刑场的迹象,及时做犯人的思想工作并采取预防措施,使该罪犯交付执行。10年内,监所未出现一例人犯自杀、行凶、越狱逃跑事件,创造看守所十多年无事故的佳绩。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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