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奖励制度
1991年10月,县人民政府制发《广昌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对承担各级各类科技发展计划任务和为解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技术问题取得的科技成果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经县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评审,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奖励证书及一定数额的奖金。奖励按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大小分为一至四等奖4个等级,奖金等级额度分别为400元、200元、100元、50元。每两年评审一次,获一二等奖的项目推荐申报地区级奖励。
1994年成立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开展了首次评审,评定授奖项目21项,其中一等奖4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7项、四等奖6项。奖金等级额度调整到500元、300元、200元、100元。
至1999年,评定授奖项目共44项,其中一等奖11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13项、四等奖10项。二、三、四等奖的奖金额度分别提高至1500元000元、800元、600元。
1991~2000年共推荐7个项目参加地区评奖,其中:2个项目获二等奖,5个项目获三等奖。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