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伪劣种子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于某因销售伪劣种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六万元。
该案由鹰潭市余江区农业农村粮食局移送至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经审查,由治安大队办理,2019年07月04对该案进行立案,并第一时间抽派精干警力开展侦查工作。
经查:2018年底,余江人于某与来自广西收稻谷的王某结识,两人签订协议,约定于某从王某处购进水稻种子,收成后再由王某回收早、晚稻谷。后王某从广西当地市场购买8000斤水稻种子,为防止于某从稻种包装袋上发现厂家信息后直接从厂家购买稻种,王某将稻种拆开后重新用白色编织袋包装,但未按国家规定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事项。于某收到该稻种后,以每斤13元的价格销售给马荃某村农户50余户,并承诺按每百斤120元、140元的价格回收农户种出的早、晚稻。
2019年6月,种植农户发现该水稻仍未抽穗、生长周期过长会影响晚稻播种,遂报案。经认定,王某、于某销售的无品种名等标签的种子为假种子。经鉴定该稻种种植面积为1100.68亩,王某、于某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达42.0922万元。
犯罪嫌疑人于某和王某于2019年7月21日到马荃派出所投案自首。两人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在民警和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努力下两位嫌疑人都表示愿意赔偿农户损失。农户最终在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拿到赔偿金,犯罪嫌疑人也受到了相应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