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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出台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2020-04-15 15:38 总编室  阅读:67 

举报欺诈骗保最高奖10万元

   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看护好人民群众治病的救命钱,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南昌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积极引导全社会各界良性互动、有序参与基金监管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对涉嫌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根据查实金额的一定比例,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每起案件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

  对四类骗保行为进行界定

  《细则》明确了四类欺诈骗保行为。其中,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挂名住院;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盗刷社会保障卡等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细则》明确,举报人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同时符合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或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的可获得奖励。

  举报人接通知30天内可领奖

  《细则》明确,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医疗保障部门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

  对举报查实欺诈骗保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查实金额的2%、1.5%、1%给予奖励。对奖励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及举报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给予精神奖励。

  其中,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并提供可靠线索的,奖励比例可提高1个百分点;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提供可靠线索的,奖励比例可提高0.5个百分点。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照举报时间对最先举报人进行奖励;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细则》明确,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对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办结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处结果,对符合条件并愿意得到举报奖励的举报人发放奖励金,并书面通知举报人。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确认手续,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有效证明、本人实名制银行账号信息等,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文章来源:南昌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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