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1日19时许,刘某驾驶抚州临时5298B号二轮电动车沿广昌县盱江镇莲爽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行至 “莲爽山庄”路段时撞到前方由南往北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叶某,造成刘某、叶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与责任认定:刘某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横过道路的行人,其违法行为是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叶某当日步行横过道路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车辆通行情况做到确保安全通行,其违法行为是本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
安全提醒:十次事故九次快,还有一次心不在。电动自行车是指最高车速不大于25公里每小时,整车质量(含电池)不大于55公斤,同时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装置的电动车,高于此标准的电动车为电动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