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昌县引进人才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翠雷山垦殖场,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引进高层次、高素质、急需紧缺人才来广昌干事创业,特制定《广昌县引进人才办法(暂行)》,并经县委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广昌县委 广昌县人民政府2018年6月11日
广昌县引进人才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服务和促进广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抚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原则
(一)党管人才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以用为本原则;
(五)服务发展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昌县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引进的对象主要是指从广昌县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在文教卫体、农林科技、城市建设、生态文明等重点领域和白莲、茶薪菇、食品加工、电子信息、新材料、生态旅游、健康养老等重点产业具有较高造诣、较突出成果的,且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引进的以下五类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二)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全国文化名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三)“省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省“双千计划”等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学科)带头人,省文化名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具有博士学历(全日制)并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职称。
(四)市级学术技术(学科)带头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全日制)或副高级专业职称。
(五)全国“双一流”大学和学科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全国“双一流”大学和学科范围随国家教育部公布(调整)名单确定。)
引进的第(一)(二)(三)类人才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及其他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引进的第(四)类人才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引进的第(五)类人才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二)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能力;
(三)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不属于正在接受纪委监委、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调查或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六条 引进人才包括刚性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方式。企业可运用市场化方式自主进行。对急需引进的特殊人才,按“一事一议”“一人(团队)一策”的原则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项研究决定。
(一)刚性引进。刚性引进采用公开选拔、公开考录(招聘)、综合素质测评和考核调入等方式,由有关职能部门分别按要求组织实施。编制内调入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办理调入手续,并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或协议。
(二)柔性引进。柔性引进采取兼职、讲学、咨询、短期聘用、人才租赁、科研与技术合作等方式,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章 人才认定
第七条 申报。用人单位填写《广昌县引进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引进理由,按人事管理权限上报至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第八条 认定。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考核组,对人才进行考核认定,认定后报县委人才办备案,并核发“莲乡才子卡”。引进的人才凭“莲乡才子卡”,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五章 相关服务与待遇
第九条 凡刚性引进的人才(含具有广昌户籍的引进人才),可以享受以下服务:
(一)户籍服务。引进的人才及其配偶、子女要求取得广昌县常住户口的,用人单位或落户人持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二)子女入学。引进的人才子女愿意随父母来广昌就学的,由县教体局协助其自主择校。
(三)社会保险。引进的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到广昌居住或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协助其办理或接续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县人社局应优先办理相关手续。鼓励用人单位为引进的人才补充或购买社会保险和商业补充保险。
(四)职称评定。开辟人才职称评审和聘任“绿色通道”。引进的人才可不受资历等限制,按江西省留学回国人员或有突出贡献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办法,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特别优秀的博士后可申请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经人社部门确认后享受本县同类人员待遇。
(五)就业安置。引进的人才配偶愿意调入我县的,属体制内的,尽量按“对口对应”的原则安排到与其原工作性质相同的单位工作。属体制外的,由相关部门积极帮助联系用人单位,优先安排就业,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六)健康服务。对引进的人才,在广昌县属公立医院就诊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体检,每两年安排一次度假疗养活动。
(七)科研服务。引进的人才享受我县现行的优惠政策,在申报市级及以上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技术奖和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时,相关部门应主动做好相关服务。在创建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和产学研合作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参照《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抚府办发〔2016〕1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标准进行奖励扶持。
(八)教育培训服务。引进的人才可优先安排参加各类专业培训、进修深造、攻读学位等,该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自行列支。
第十条 工资待遇。对第(一)(二)(三)类人才,鼓励用人单位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为其发放的年薪、兼职兼薪等特殊薪酬,可继续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人才薪酬不受单位工资总额限制。引进的五类人才从事专业性、学术性、科研性任务,并依法依规取得的报酬以及重大项目奖励等,不列入绩效工资的范畴。鼓励企业对引进的人才实行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一条 刚性引进的人才(含具有广昌户籍引进的人才)除享受同类人员的正常工资待遇外,按照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协议完成工作目标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奖励补贴。对引进的第(一)(二)(三)(四)(五)类人才,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分别一次性奖补每人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其中,对企业引进的第(一)(二)(三)类人才按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引进的第(四)(五)类人才按标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
(二)生活补贴。对引进的第(一)(二)(三)类人才分别按每人每年12万元、9.6万元、4.8万元进行补助,第(四)(五)类人才按每人每年3.5万元进行补助。对企业引进的第(三)(四)(五)类人才由企业自行承担补贴费用。
(三)住房补贴。对刚性引进的人才可享受住房安排、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政策:
1.住房安排。在广昌没有住房的,县里安排公租房免费供其居住,但产权归县里,且在其购房后予以收回。
2.租房补贴。选择市场租赁住房的可享受租房补贴,由县委人才办与相关部门按市场价格核发租房补贴。租赁补贴期为5年,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全额发放。企业引进的五类人才所需租房补贴由企业与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分别按5:5的比例分摊。
3.购房补贴。对引进的第(一)(二)(三)(四)(五)类人才在广昌工作满5周年,且在我县购买首套商品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与发票申请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10万元、6万元。对企业引进的第(一)(二)(三)类人才,由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企业分别按5:5的比例分摊相关补贴费用;引进的第(四)(五)类人才,由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企业分别按2:8的比例分摊相关补贴费用。
(四)建站补贴。引进“两院”院士来广昌组建院士工作站开展项目合作并有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由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对新批准的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海智工作站等科研创新平台的,由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配套建站资助;对刚性引进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每人5万元的科研资助。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创新创业的人才,在创业奖励扶持方面参照《抚州市关于鼓励支持开展“双返双创”活动的若干政策措施》(抚办发﹝2016﹞8号)的奖补标准执行。
(五)个税补贴。引进的人才年薪达到20万元以上,连续5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精神激励。突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注重吸收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人才入党、评选劳模、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推选为“两代表一委员”等,并优先推荐其享受国务院、省、市政府特殊津贴。
引进的人才补贴事项,在具体申报、审核、认定、落实上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流程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引进的人才要根据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与用人单位任务,制定切合实际的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对年度工作业绩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委人才办备案。
第十四条 完善领导联系制度。实行县级领导干部联系优秀人才制度,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掌握优秀人才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解决他们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第十五条 建立建言献策制度。引进的人才对广昌经济社会发展、民生等问题形成的调研报告、理论研究文章等,要及时报送县委人才办,县委人才办送县委、县政府领导参阅。
第十六条 加大人才资金投入。每年由县财政安排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主要用于奖励补贴、生活补助、住房保障、建站补助以及开展人才引进评审认定、宣传推介、招聘组织、管理服务和数据库等有关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建立表彰制度。在我县经济社会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以及在人才引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加强人才工作协调。人才引进工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人才办负责综合协调,牵头抓总;县委组织部负责党群系统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作;县人社局负责政府系统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作;县编办负责落实编制;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人才引进工作经费;其他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良好的人才引进工作格局。
第十九条 设立“引才伯乐奖”。凡向我县推荐人才,并最终刚性引进签订5年服务年限合同的组织或个人(本县公职人员除外),人才到岗一年后,按第(一)(二)(三)(四)(五)类人才,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的引才奖励。企业引进的五类人才所需奖金由企业负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引进的人才及相关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者,给予取消引进资格,追缴奖励补贴、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建站补贴和个税补贴等,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奖励补贴、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和个税补贴等,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后根据经费出资渠道返还相关部门。
(一)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聘用合同(协议),辞职、离职、调动等离开本县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中止聘用合同(协议)的;
(三)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县已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中共广昌县委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