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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12-21 10:17 中国江西网-信息日报    阅读:142 

12月19日,记者获悉,省人民政府近日公布了《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2020年11月25日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指出,优化营商环境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化放管服改革,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打造一流的市场环境、一流的政务环境和一流的法治环境,实现政策优、成本低、服务好、办事快的营商环境目标,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信息日报/信息日报客户端记者王琴红/文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

《条例》指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事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确定其他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考核,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条例》指出,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行业协会商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条例》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不得以换届等为由不履行签订的有效合同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不兑现或者迟延兑现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补偿。

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力度

《条例》指出,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执法力度,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加强对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按照国家规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按照产业需求优化学科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结构,促进与企业开展合作,培养技能型、应用型和复合型专门人才。

部门加强互认共享,不得重复索要证明

证明事项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索要证明。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行政执法中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依法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市场主体提供的财产担保可以满足执行要求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以分割执行的,不得超值查封、扣押、冻结。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通过“12345”“967788”等接受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畅通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渠道,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967788”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专线、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等平台接受市场主体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置市场主体诉求;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营商环境投诉维权处置力度,发挥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中心、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欠款治理等协调机制的作用,推动涉企权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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