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地的定义
林地是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二、林地保护的作用
林地作为森林资源的基本组成部分,对森林的可持续性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首先,林地是林木生长的载体,是森林资源中不可缺少而又不可再生的生产要素,没有林地的存在,森林和林木也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载体。林地保护政策就是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以及其他措施,对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科学管理。林地保护政策是推进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一项关键性政策,实施林地保护政策既是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要求,又是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三、林地保护法律法规
1、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2、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4、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5、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6、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林地使用政策
1、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
占用林地由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违法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受到的处罚。
违法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每平米10-30 元的罚款。
3、擅自开垦林地行为将受到的处罚。
擅自开垦林地行为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