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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限时禁止货车、低速载货汽车等 车辆通行及停放的公告

©原创 2020-01-02 15:43 广昌县融媒体中心  阅读:308 

为进一步缓解我县城区道路交通压力,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充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营造文明有序的通行及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广昌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在规定时段内禁止中型及以上货车、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在城区通行和停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时段:每天6:00—23:00;

二、禁行车型:中型及以上货车,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及农用车,工程机械类车辆。

三、禁行区域:城区东至中坊三叉路口,南至宴公岭三岔路口,西至昌厦路城区路段(不含昌厦公路),北至莲爽大道(不含莲爽大道)在内的城区范围内主次干道及河东雁塔新区(不含县城规划区G258段[三小-莲花大桥-中坊三岔口])。

四、过境车辆绕行路线:在禁行时间段,过境车辆可绕行昌厦路城区路段及G528城区路段[三小-莲花大桥-中坊三岔口]。

五、禁停范围:城区主次干道(含G528城区路段及昌厦路城区路段[何家井三岔路口--宴公岭三岔路口])、公共停车位及各住宅小区。

六、特殊车辆:军队、公安货运车辆、邮政运输车辆、工程救险车执行任务时,不受禁行规定;城市公共管理部门的养护车、洒水车、清扫车等正常作业时,不受禁行规定:因城区施工等特殊情况需在禁行区域通行的,应到城管及交警部门报备并按照限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七、禁行及禁停措施:广大货车驾驶员要遵守城区禁行及禁停规定,服从交警及城管部门管理。对违反禁行、禁停规定的车辆,交警及城管部门将依法处理;对不服从交警及城管部门管理,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昌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5日


(图/文:广昌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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