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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原创 2019-11-26 10:32  阅读:895 

 一、覆盖范围

  凡具有我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我县办理了居住证(未在户口所在地参保)的外地户籍人员也可参保。

二、参保缴费

1、筹资标准:筹资标准每年一定。2019年度已参保的,在参加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需缴纳280元,其中30元为补缴2019年度个人缴费不足部分。以后国家有新标准,执行国家规定,不足部分在下年缴费时补齐。

(1)自2017年参保年度始,应按年度缴费参保;未缴费或中断续保的参保人员,应自2017参保年度起补缴欠缴期间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2017年、2018年、2019年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180元、220元、250元。

(2)存在特殊情况的城乡居民(流动人员子女、新生儿、退伍军人、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人员、出国人员回国、劳改服刑期满人员、未中断参保缴费险种间接续等特殊城乡居民),只需缴纳当年的费用。

(3)城乡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省政府规定的失业的十四类退役士兵、重度残疾人、在校大学生以及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由各级财政全额资助参保。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中职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对象、贫困建档立卡户、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省政府规定的失业的十四类参战退役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的参保由民政、残联、扶贫移民等部门负责。

2、参保缴费时限:城乡居民医保按年缴费,保险期与自然年度相同。参保缴费期为上年的10月1日至当年的3月31日,原则上逾期不再接受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的自当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新生儿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90天后参保的,医疗费用自参保缴费成功次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登记和缴费:2017年度以来已参加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需登记,可直接选择税务部门提供的多元化缴费渠道和方式缴费;2017年度以来一直未参加的须持户口簿先到各医保所或县医保局服务大厅办理参保登记,登记成功后再选择税务部门提供的多元化缴费渠道和方式缴费。

三、保障待遇

1、普通门诊:

实行门诊统筹,不再建立家庭门诊账户。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不设起付线,按68%的比例报销,报销限额不封顶。在参保地二级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的医药费用,按40%的比例报销。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此基础上分别增加10个百分点。

2、特殊慢性病门诊:

(1)特殊慢性病病种:

一类慢性病(共8种):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等后期抗排斥治疗、地中海贫血(含输血)、血友病。

二类慢性病(共31种):A类(共17种):精神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结核病、慢性肝炎、类风湿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脑卒中后遗症、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哮喘、冠心病、心肌炎(原发性)、慢性心律失常、痛风、甲亢、血吸虫病。

B类(共14种):重型精神病、冠状动脉介入术后、肝硬化腹水期、慢性肾脏病(CKD3-4期)、癫痫、重症肌无力、多发性肌炎、运动神经元病(肌萎缩侧索硬化)、强直性脊柱炎、良性脑瘤、老年痴呆症、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戒毒治疗。

(2)具体待遇:

①患有一类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视同住院报销,不设自付段。其中,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患者实行按月限定10次内(含10次)的血透费用免除个人负担;超过10次的血透费用,按甲类治疗进行核算支付。

②患有二类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超过自付段(300元)部分根据医院等级按比例报销,A类年度最高报销2000元,B类最高4000元。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A类的年度最高报销3000元,同时患有A、B类或两种以上B类的年度最高报销5000元。

③建档立卡贫困户二类门诊慢性病按住院比例报销,封顶线提高至5000元;

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由慢性病患者自行选择1-2家定点医疗机构刷卡联网记账,原则上为一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一家一级综合医院。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属于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内的门诊检查、诊疗、用药按以下比例进行支付:

类别

医院级别

起付线

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

二类

慢性病

乡镇卫生院(一级)

300元

70%

县、区医院(二级)

300元

60%

省、市医院(三级)

300元

50%

3、住院待遇:

(1)住院起付标准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医院级别

乡镇卫生院(一级)

县、区医院

(二级)

省、市医院

(三级)

起付标准

100元

400元

600元

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

90%

80%

60%

(2)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3)一类慢性病人住院不设起付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额低于70%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贴至70%。

(4)建档立卡贫困户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免起付线(10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免起付线(400元)。住院治疗(含一类慢性病门诊)个人负担控制在10%以内。

4、应先行自付费用标准

根据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特殊病种、特殊用药、特殊检查和治疗及转外地医院诊治的,个人须先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然后再按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抚府发【2016】37号)文件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核报。

(1)特殊治疗材料费用中“乙类”材料,个人先负担10%,“乙类*”材料个人先负担20%;确因病情需要,使用国家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品,个人必须先负担10%,使用打“*”号的乙类药品,个人必须负担20%。

(2)城乡居民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应到县、乡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办理成功后患者可执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刷卡直报。国家联网平台上所有医院均按医保定点医院计算转外诊个人负担。

(3)城乡居民转外住院治疗,需先由个人负担一部分转诊费用(不低于600元),按省内定点医院、省外定点医院、省内非定点医院、省外非定点医院分别先承担医疗总费用的5%、10%、15%、20%的转外诊个人负担。

5、生育报销

参保居民生育住院费用按以下最高限额进入统筹报销:

生育状况

一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平产

2700元

3000元

3300元

难产

4500元

5000元

5500元

剖宫产

6545元

7273元

8000元

备注:民营医院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

6、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抚州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药费用(含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7、意外伤害保险

参保人员排除第三人责任、违法犯罪、自杀自残等情形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可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报销。

大病保险(含意外伤害保险)由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我县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承办。

8、报销时限

参保居民年度医疗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当年的12月25日前办理报销结算手续。因病情特殊等造成的跨年度费用经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至次年底。

四、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因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所致的;

(六)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五、就医流程

1、本县普通门诊:持社会保障卡(过渡期可用身份证)在自行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合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比例支付。

2、本县慢性病门诊:持社会保障卡(过渡期可用身份证)在自行选定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窗口即时结算,只须交纳个人应负担部分。

3、本县住院治疗:持社会保障卡(过渡期可用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入院时交一部分押金,所有费用记账,出院时在窗口即时结算,押金冲抵个人应负担部分费用,多还少补。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病住院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4、转往异地住院:转往抚州统筹地区范围内的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出院时在医疗机构即时结算;转往抚州统筹地区外的需持社会保障卡到转出医疗机构医保办、乡镇医保所或县医保局服务大厅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持社会保障卡即可在就诊地医院直接结算,不需再回参保地报销。

5、意外伤害报销:(1)报备登记: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住院,应在15天内拨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广昌分公司服务网点电话(0794-3633136)并及时补办审批手续,填写《意外伤害保险补偿申请表》进行申请,申请表内应如实客观地说明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责任,承办保险机构做好登记备案。(2)需要提供的材料:①住院fa piao原件②费用清单③入院记录或者首次病程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④出院记录⑤疾病证明书⑥身份证复印件⑦户口本复印件⑧银行账号复印件⑨联系电话⑩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

如遇政策调整,以抚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最新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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