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宜黄陈辉民、陈辉发兄弟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系列案中的刘某彬等20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彬等19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等刑罚,被告人叶某红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以来,陈辉民因违法犯罪多次受到刑事、行政处罚。2004年10月,陈辉民因其团伙成员与当地民工发生矛盾,纠集多人持铳、刀砍杀民工并致5人受伤,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以陈辉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该组织骨干成员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格,被告人刘某彬、刘某、杨某洪、洪某波、万某、刘某解、王某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其余12名被告人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在陈辉民、陈辉发、王才进等人组织领导下,被告人刘某彬等19人以暴力为手段,先后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致1人重伤,8人轻伤。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为该组织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维系该组织生存发展。
法院审理认为,该组织骨干成员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格,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等70余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