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昌县检察院首次举行不起诉决定宣布暨训诫会,对未成年人李某某、张某某宣布不起诉决定并进行训诫教育。2018年3月,时年17岁的李某某和张某某因一时兴起盗窃了一辆摩托车,两人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广昌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由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组承办了该案,承办检察官对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进行了社会调查。检察官发现:李某某系单亲家庭;张某某系留守孩子,两名嫌疑人在读书期间以及参加工作后均表现良好,都因家人疏于关心和引导而误入了歧途。同时,承办检察官考虑到:李某某和张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再者,李某某和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表示愿意做好监管教育,同时与我院签订了《帮教协议》。我院从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政策出发,决定对两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近日,我院对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的李某某、张某某依法宣布不起诉决定并予以训诫。两名被不起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律师、该案的侦查人员参加了会议。
当日,检察官分别向两名被不起诉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侦查民警、法律援助律师、检察人员以及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教育,告诫涉案未成年人要珍惜法律给予的从轻处罚的机会,好好工作,守法用法,远离犯罪,明确表示此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宽容不是纵容。两名被不起诉人均表示一定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接下来,广昌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将全面落实不起诉决定宣布训诫会制度,开始常态化运行,认真做好被决定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跟踪帮教和考察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
(文/图:广昌县检察院)